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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近期我部组织专家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满并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分行业按拼音排序)。 一、延续5家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延续9家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资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延续4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资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延续5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31日
2019-10-31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9-10-0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补充通知
2019-10-0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社厅发〔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六、退役士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补缴认定等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同时做好退役士兵人员标识。 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传递相关表单和文书,减少无谓证明材料。要提高线上经办业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手机APP等为参保人员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努力实现“***多跑一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跨层级、跨业务涉及的相关数据和材料要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对可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重复提供。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向转入地提供的书面承诺书、相关法律文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员个人提供,原则上由转出地负责。其中,转出地与补缴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补缴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由转出地提供。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规定,规范经办流程,严格内部控制,确保依法依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核查转移接续业务中存在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季度利用大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疑似异常数据和业务的,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报部社保中心;未发现异常数据和业务的,作零报告。发现疑似转移接续造假案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社保中心进行核实。部社保中心按季度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进行抽查。 十、要加强对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失职渎职等行为,防控基金风险。对地方违规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不实书面承诺书、参与伪造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相关文书材料等方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清退相应时间段养老保险关系,构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9日
2019-10-08
案例分享: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事后可主张经济补偿!
案例分享: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法,事后可主张经济补偿!  常威于2009年4月28日入职北京某商务酒店,担任消防主管。 在职期间,常威签署了《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保险补贴100元。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 常威于2016年6月23日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内容为:“本人常威工作7年半(从2009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因酒店一直没有给上保险,本人提出辞职。” 常威于2016年6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起诉】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公司强制要求常威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但因常威单方面提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我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常威不愿意在其工资中扣除个人所缴纳保险金额,要求我公司给予其每月100元的社保补贴。故我公司按照常威要求未缴纳社保,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常威入职时不配合我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代之以每月100元的补贴,公司遵从其的意愿,每月发放100元的补贴。而今常威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动机和行为是不正当的,属于不正当诉讼,不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 【二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其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内容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常威提交的《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 146.73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京01民终1942号(为突出争议焦点,案情有简化) 【参***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2019-09-27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19-09-23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试、***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核工作绩效。***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核分为平时***核、年度***核和聘期***核。   年度***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06-25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试,或者未经***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场后,在本场***试结束前,传播***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或者参与有组织******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点、***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试***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试开始时间、推迟***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或者在***试、***察、体检过程中参与******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场出现大面积******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06-25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试、***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试、***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试、***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试、***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试与***核   第十六条 ***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试和***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试***核过程中******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或在***试***核过程中参与******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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